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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法课件 第十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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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 信托财产 第三节 信托当事人 第四节 公益信托 委托人的概念 委托人的资格和条件 委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概念及资格和条件 受益人的概念 受益人的义务 公益信托的关系人 公益信托的关系人 公益信托的关系人 公益信托的关系人 公益信托的监督管理 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不从事信托财 产的管理和处分,因此指受益人无需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就可以作为受益人。胎儿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但以 出生时存活为条件。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 可以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受托人原则上不 得作为受益人,以防止其滥用受托人的权利,但是 各国信托法也允许受托人成为多数受益人中的一个。 第十五章 第三节 1)信托受益权 2)放弃信托受益权 3)享有委托人的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 第十五章 第三节 其义务主要有两项: (1)依信托行为规定,给付受托人报酬; (2)补偿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垫付的有关 费用。受益人承担上述两项义务,以其享有受益 权为前提。 第十五章 第三节 公益信托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的而设定的信托, 其目的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在 英美法系中,公益信托又被称为慈善信托。这种类 型的信托通常体现为:委托人捐赠一定财产以作为 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 行为的规定,将受益权运用于公共利益。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人,即属于信托文件 规定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条件的任何人。根据各国信 托法的惯例,挑选与确定公益信托的受益人的权利 原则上归受托人享有。 第十五章 第四节 公益信托的类型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 属于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 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章 第四节 1. 委托人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义 务也大体相同,但也有区别,表现为: (1)公益信托须经有关公益事业的主管机关批准方 能成立; (2)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能够指定具体受益人。 第十五章 第四节 2. 受托人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 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最常见 的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是各种各样的基金会。在大陆 法系国家,公益信托通常以信托公司、信托银行为 其受托人。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公益信 托业务。 第十五章 第四节 * 第十五章 第一节 信托的设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信托 关系的法律行为。 2)信托设立的有效要件 (1)信托目的合法。 委托人实施信托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违反法律 规定时,信托行为才有效。 (2)具有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期待实现的财产不能 成为信托财产。 (3)具有合法的设立方式。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 括:①信托合同;②遗嘱;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如信 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 (4)登记生效。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办理登 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第十五章 第一节 信托书面文件的记载事项 作为信托文件,其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信托合同或遗嘱应载有以下法定记载事项: (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信托合同或遗嘱的任意记载事项有:信托期限、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 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 第十五章 第一节 1)信托绝对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绝对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 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 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不 得设立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法律、法规 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毒品);(4)专以 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因为诉 讼和讨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在未裁决前 并不确定);(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第一节 信托无效 2)信托相对无效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债权人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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