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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主要为商品经营者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价格信号的正常显现于传递作用是市场机制得以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 价格的分类 狭义的价格仅指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广义的价格,则除上述之外还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价格—利率、汇率等。。 二﹑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法概述 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价格法,即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这一部调整我国价格关系的重要法律。 (二)价格法的地位 价格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具体归属目前尚无一致认识。一方面,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重要的市场行为,对价格行为进行规范,是市场监管法的应有之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内容,因此,价格法不可避免带有市场监管的色彩。另一方面,价格是重要的调控手段之一, 价格问题是关乎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国家通过价格法意在实现宏观调控,物价稳定亦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价格法应与计划法、财政法等一样,属于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价格法具有双重属性,但价格法对宏观经济的关注更为明显,其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也旨在实现物价稳定这一目标,正因如此,价格法的宏观调控法属性更明显,将其纳入宏观调控法体系基本合理。 (三)价格法的作用 价格法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第二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一国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及职能的规定。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 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定价依据,明确指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二)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经营者依法享有以下价格权利:(1)自主定价权;(2)检举、控告权;(3)建议权,即经营者有权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意见或建议;(4)陈述、申辩权 . 经营者的义务:应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及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润;负有使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的义务;应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应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商品和服务价码和其他标示的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标价之外的费用。 (三)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1.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 哄抬价格行为 变相抬价、压价行为 2.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除《价格法》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如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如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表明价格;(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政府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活动。为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法》及相关法对其范围、内容、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和依据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定价的原则 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定价的依据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二)政府定价权限划分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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