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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整治黑车,2006年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北京16委办局组成“打黑”工作组,掀起了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市民举报黑车将受到奖励,对于打击不力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要追究其责任。凡是在“狂飙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 思考: 中央与地方权利关系的内涵: 1.利益关系,分别代表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 2.权力关系,即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及统属关系。 3.权力义务关系,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存在的相互权力义务。 4.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关系。 理解地方政府的概念? 1.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了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 2.与各级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设置的行政区划; 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与中央政府的区别是给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 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出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 4 经济法主体概述 1 2 3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中间层 目 录 第三节 市场主体 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民法所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经济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特殊性和有限性。 (二)市场主体的资格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主体资格之区分。 前者,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 后者,即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产生的情况: 1.地域限制。即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 2.经济领域限制。其他市场主体无权进入的领域,如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 3.主体职能限制。市场主体职能除了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资格。 4.所有制性质限制。如法律对国企有经营范围的界定和社会责任的安排,有不同与非国企的特殊要求。 5.资本来源国限制。如法律对外资市场主体的经营乏味和优惠待遇的规定,有别于内资市场主体。 6.法律制裁限制。如《会计法》规定,严格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被撤职后不得再担任会计工作。 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法律对市场主体在其参加的多为经济关系中所做的权利义务配置,应当符合单个市场主体间利益关系和单个市场主体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两个层次的法律需求。 市场主体VS市场主体: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 2.法律对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位差,为追求社会公平和安全,对不同位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非均衡安排,对其中的弱智主体基于偏重保护。 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对当事人间和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关联性的制度安排。 市场主体VS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 三者的互动关系中,应当赋予市场主体自主实施经济行为、参与监管和调控事务、监督监管与调控主体、享受公共产品与政策优惠待遇、请求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要求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接受监管与调控、缴纳税收与规费、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义务。 三、市场主体分类原则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多标准并存原则 NO.1 NO.2 NO.3 四、投资者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这里的投资,指直接投资。 特征: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 2.它作为出资人(或股东)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3,它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 投资者的资格 1.投资方向或领域。例如,国家垄断行业,非国有资本不得投资 2.投资数量或额度。如,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出资形式 4.投资方式。国有资产不得投资于期货 5.其他方面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VS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VS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VS外资投资者 五、经营者 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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