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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基础课件第五章 行政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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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行政立法 行政许可 行政立法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 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以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授权立法,又称委托立法(委任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又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立法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根据单行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授权某一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行政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例如,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而黑龙江省政府通告则规定,“征稽人员在稽查中,发现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漏缴养路费的车辆,有权扣留车辆、驾驶执照、牌照,同时填发《养路费稽征扣留证》。……”显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是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的,构成了对国务院《规定》的抵触。 2.适应性与稳定性相统一的原则。 3.行政立法要坚持程序合法原则。 天价滞纳金呼唤立法规范 2006年08月02日?作者: 鲁生???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7月23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的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49万多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一辆车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对此,车主感到非常不解,把车卖了也不够数,干脆放弃纠错机会而听天由命。理财专家称滞纳金年利率是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507倍。而交通部门则称,滞纳金按照每日1%计算,是有法可依的(7月27日《河南商报》)。 其实,养路费天价滞纳金的形成,不仅在于它的高利率,还在于它“驴打滚”式的特殊计算方法。据专业人士透露,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一倍;欠一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两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反正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其增长速度也越快,会对车主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有车主称如此收取养路费滞纳金简直就是倚仗法律“抢劫”。 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 区政府认为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是行政立法文件,因为江宁县没有地方行政规章的制定权,这只是一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其依据是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认为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但遗憾的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法院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 中国民航第一案 上海的桂亚宁丈夫陈苏阳罹难,其丈夫生前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桂亚宁决定状告中国民航总局,因为她无法接受以21万元作为对丈夫生命的“廉价补偿”,以及东方航空公司在通知她接受赔款时的“傲慢”态度。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理由为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据悉,这是中国民航空难史上遇难者家属首次打官司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航所属CRJ200型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包头空难后6天,11月27日,东航即单方面制定了每位罹难乘客21万元的赔付方案。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东航在此基础上追加7万元,加上行李损失、丧葬费、家属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仅就陈苏阳而言,21万仅仅相当于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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