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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市场秩序维护法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从广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理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邻法律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不正当竞争”,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规定 (一)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仿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虚假的广告和宣传行为 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即经营广告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类广告都是盈利性的。 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虚假广告。即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是虚假广告或应当知道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而实施广告、宣传的行为。 (五)倾销商品的行为 倾销商品行为,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达到支配、控制、垄断市场的目的,以非正常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倾销行为。如:(1)销售鲜活商品的;(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实行地区、部门封锁销售,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七)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销售条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 (八)不正当设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进行以下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元的。 (九)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是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十)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现行投标招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恶意串通投标行为。一般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商业利益,相互勾结和配合,以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十一)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受四种职权,即 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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