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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概论课件 第16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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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金融和银行法律制度概述、银行法主体、货币管理法律规定、信贷管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金融和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金融、金融市场与银行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活动。 金融市场是指所有资金供给与需求进行交易的场所。 银行是金融的中心。 二、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而言,银行是指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机构。 银行的特点:(一)业务不同。(二)营利点不同。(三)政府干预的不同。 三、银行法的概念和内容 银行法是调整在银行业务及其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诞生;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通过;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施行;1997年,用专门章节规定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1999年2 月底国务院颁发《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组建方案》与《章程》等等,都说明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确立。 第二节 银行法主体 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可见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一样,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二)中国银监会及其职权 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决定》,决定由中国银监会行使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能,由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职权为: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草拟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2、货币政策委员会 3、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4、从业规范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具体是: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为业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特点:(1)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3)商业银行是以经营货币业务为主的社团法人。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是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3、《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1)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 (3)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也适用《商业银行法》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5)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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