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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票据法和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债权证券。 7、票据是金钱证券。 8、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信用功能。 3、汇兑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法和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与一般的法律比较,票据法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内在的国际统一性。 2、票据立法概况 我国唐朝时出现“飞钱”、“贴”等原始票据,1929年也颁布过《票据法》。 新中国成立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内一度取消了汇票、本票。从1952年起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和单位也以使用转帐支票为主。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工作重点日益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票据使用逐渐广泛深入。票据立法也随之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3、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签发、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或者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主要是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票据的原因。 资金关系又称为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 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及付款、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等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负担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意思表示内容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五种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两个方面。可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1、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记载事项 2、票据记载格式 3、签章 4、交付票据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二)背书 (三)承兑 (四)票据的保证行为 (五)付款 第三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下列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只能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四)票据权利包含两次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直接经出票人交付而取得。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从票据权利人手中合法取得票据。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可基于下列原因消灭: 1、票据本身灭失。 2、付款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而消灭。 3、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 4、因为时效而消灭。 三、票据责任的概念和承担 (一)票据责任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所指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票据责任的承担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票据责任(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责任。 四、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法定抗辩事由拒绝对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具有下列特征: 1、票据抗辩的主体是票据债务人。 2、票据抗辩必须有法定的抗辩事由。 3、票据抗辩的目的是拒绝对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可见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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