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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学课件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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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 ----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基本确立 制度转型的时代背景 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变化动摇了国家—单位保障制的 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 国家—单位保障制自身亦存在着缺陷,并在实践中 造成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 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 ----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基本确立 制度转型的简要历程 第一阶段(1986—1993),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和缓解乡 村贫困问题,国家—单位保障制在延续,但国家—社会保障制开始 生长。 第二阶段(1993—1997),社会保障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 柱,国家—单位保障制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但此消彼长。 第三阶段(1998年以来)社会保障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 国家—社会保障制的特色日益明显地得到体现。 三、两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共性:国家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政府直接干预; 国家和政府承担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责任 区别: 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 1978年制定104号文 1993年和1994年 设计社会保障改革大思路 2000年策划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四、中国社会保障历史上不该忘却的大事 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 中国社会保障历史上不该忘却的大事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劳动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 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短期待遇企业支付,长期待遇基金支付。 对供养直系亲属规定劳动保险待遇,是劳动保险制度的 一大特色,包括医疗待遇、死亡待遇、生育待遇。 劳动保险待遇中的部分项目是根据职工是否加入工会组织 而有所区别的。 劳动保险待遇项目中不含失业。(为什么?) 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只覆盖企业职工。 “文革”前,劳动保险事业统一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 费用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费率为3%。 “文革”后,负责执行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各级组织瘫痪,费用 由企业营业外列支。 企业直接支付 劳动保险基金支付 负伤待遇 1.因公负伤: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全额发给工资 2.非因公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病伤假期工资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连续6个月以上者);救济费 残废待遇 1.因工负伤致残:抚恤费或补助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救济费 疾病待遇 1.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 2.病伤假工资 1.本人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确有困难;酌予补助 2.疾病救济费 死亡待遇 丧葬费(仅限因公死亡) 1.抚恤费(因公死亡或因工全残后死亡) 2.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 养老待遇 照发工资(已符合退休养老条件但仍被企业留用,1958年取消) 1.退职养老补助费 2.在职养老补助费(1958年取消) 生育待遇 1.产假工资 2.检查费和接生费 生育补助费 供养直系金属待遇 1.免费诊疗,并负担一半手术费和普通药费 2.丧葬费 1.抚恤费或救济费 2.丧葬补助费 3.生育补助费 资料: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 1978年104号文新亮点 1978年104号文是中组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亮点有: ——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退休与退职条件。干部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龄各放宽10岁。工人退休的条件式: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年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或岗位的,年龄各放宽5岁 ——规定了最低退休金标准。无论是干部工人,退休金低于35元的,均按35元计发 ——对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从优计发退休待遇,浮动标准为退休金的5%至15%. ——允许子女顶替,即工人退休后,其1名子女顶替到国营企业工作(该项政策于1986年废止) ——改变退职待遇支付方式,把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发放给生活费,干部和工人的标准都一样,即为本人工资的40%. 资料:1978年104号文 退休和退职 退休和退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退休:职工因年老或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定期领取生活费用,养老休息的法律行为。凡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具有较长工龄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可以退休。退休职工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为止。 退职: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不够退休条件,或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可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有医疗和死亡待遇。 19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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