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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确立及权利义务 第三节 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的其他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别 基金管理人禁止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禁止的行为 * 基金,是指为特定的目的和用途,实行分工和专业化管理的组合资产。 特定目的和用途,既可以是公益目的(非营利性),也可以是非公益 性(营利性)目的。例如,慈善基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投资 基金即指非公益性的基金,通过汇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 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 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基金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 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 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章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1)在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存在投资人、 保管人和经理人等三方当事人 2)规模经营 4)具有多种投资选择方式, 满足投资者的不同要求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第十三章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 债券的差别 1)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不同 2)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3)投资回收期和方式不同 2. 证券投资基金与银行 储蓄存款的差别 1)性质不同 2)收益和风险程度不同 3)投资方向与获利内容 不同 4)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第十三章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4. 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 金和平衡型基金 2.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3. 私募基金和公墓基金 第十三章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又叫基金委托人,是指经营管理基金, 并委托他人保管各项基金财产的人。当基金管理人 委托他人管理基金财产时,其为基金委托人。但是, 相对于大众投资者而言,由于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财 产的经营者,其经营权来自大众投资者(即基金持 有人)的委托,因此,就这个方面来讲,基金管理 人是受托人。可见基金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 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称为基 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 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果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方 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第十三章 第二节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委托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第十三章 第二节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第十三章 第二节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章 第二节 (1)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章 第二节 所谓基金托管人,是指受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 委托而保管各项基金财产,并对基金管理人运用信托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进行监督的金融机构。按我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 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第十三章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并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章 第二节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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