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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我国学者关于行政的定义 1、应松年教授: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目的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组织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来执行,并实现人民的意志。 2、姜明安在《行政法学》一书中:所谓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国家职能。 3、引用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各社会改革》一文中的一句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从而指出:它最直接体现着国家职能的行使,不同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证其全部正确地实施,必须进行广泛地组织管理,即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法律对其范围加以限制的国家管理活动,是立法活动的逻辑发展,它以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 该定义须从下列两方面掌握: 1、行政是人的劳作。 2、行政具有质的规定性,其含义有三: (1)行政是统治权的最主要的体现; (2)行政与立法有一种内在联系; (3)行政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一)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亦不同于行政权限。 行政权的内容大致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行政权具有双重作用,即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二)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权益。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家庭生活方面的权利等。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的、主要的权利和自由。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了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三、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属国内公法性质,以国家行政权(亦即行政机关)为对象,规范行政组织、职权、作用、业务、争讼等法制及人民在行政权下之权利义务的各种有关法规之总称。 (一)行政法为国内法:法律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分,国际法为国际社会中处理国际关系事务的规范。 (二)行政法为公法:前已言之,在国内法的范围内,有公法与私法两大系统。 (三)行政法乃是以国家行政权为规范对象的法规 。 (四)行政法乃是规范行政组织、职权、作用、业务、及争讼事项的法规 。 (五)行政法为规范人民在行政权下权利义务的法规 。 (六)行政法乃是有关行政权事项法规的总称。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即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行政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 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关系的一般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含以下涵义: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关系。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二、老师关于行政法律关系定义的质疑我们认为,调整对象≠行政法关系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而国内行政法关系的概念有两个错误导向: 1、将行政法律的调整对象与行政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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