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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复议的概念可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在于:其一,行政复议是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不涉及内部行政争议。其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主体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其三,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活动,是相对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裁决的活动。其四,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其五,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其六,行政复议往往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这种规定既表明了立法的目的,也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概括为两个方面 : 1、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具体地说,这些作用是指:第一,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作出相应的撤销、变更决定以及责令重新作出。第二,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能够查明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产生的原因,找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促使下级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活动,防止在往后的执法活动中再出现类似的违法或不当现象。第三,行政复议还具有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的作用。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任何法律及其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主要应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为主,“监督”为次。可以说,在“监督”和“保护”之间是你我不分,但二者是“用”与“体”、手段与根本宗旨的关系,“保护”为本。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地说这包括以下内容:(1)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3)复议程序合法。(二)公正原则即行政复议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合理、充分、无偏私。具体地讲,就是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视。(三)公开原则即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决定等一切活动,都应当尽可能地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以便社会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过程。(四)及时原则又称效率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尽可能早地完成,以确保行政复议行为的效率性。(五)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的救济制度。(六)有错必纠原则(七)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八)诉讼终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判。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限,它是复议机关在受 行政案件的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权限范围的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1)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2)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手段。它包括两个方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4)不予许可的行为。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一是应当发给抚恤金而没有发给;二是错发抚恤金;三是少发抚恤金;(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 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典权等)债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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