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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件 第10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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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有关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解决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国家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的一种司法活动,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专门解决行政案件的法律活动。把它和行政仲裁、其它诉讼、行政复议等加以区别。 2、是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并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种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被管理的相对方当事人。 4、行政诉讼很多都要以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复议是前置程序。 5、行政诉讼的中心问题是确认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是否合法。 二、行政诉讼法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涵义,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行政诉讼法典;二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围比较大。我们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诉讼法。 其结构如下: 一部分:单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如我国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部分:各种行政实体法律有关诉讼的条款(如不服治安处罚可以起诉) 三部分:相邻近的诉讼法典中的有关条文《民事诉讼法》 四部分:国家审判机关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五部分:有关的国际条约,涉外行政诉讼中经常涉及到。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5、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7、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界限。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可作为受案范围的事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处罚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否则可以起诉: ①违反行政法确定的义务 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③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说服教育的限度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的 6、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枪支)和执照(营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除了上述外,还可以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其它规定。 (二)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不服的不予受理 3、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不予受理 4、政府所进行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所引起的国家纠纷不予受理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法院而言,管辖所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分工问题,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的管辖决定其应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的管辖意味着其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哪一个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原则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三)人民法院合理分工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发明专利确权案件 ①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申请同专利机关之间的纠纷 ②专利权人因维持专利权同专利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③专利持有人因取得专利权问题同专利机关发生纠纷 ④专利权人因使用专利同专利机关之间的纠纷 3、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区域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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