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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概论课件 第11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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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国有资产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配置,是最为重要的资源配置。本章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述和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是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资产的统称。 国有资产的种类 国有资产依其分布状况可分为三类,即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就国有资产的形态而言,既有固定资产,又有流动资产;此外,还有无形财产。 就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而言:一是源于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二是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四是接受馈赠的财产。 我国国有资产总量11万亿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和积累,截至2001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净值)为109316.4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3149.3亿元,占66.9%;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36167.1亿元,占33.1%。这些国有资产分布在全国各地方各行业,分布在17万多户国有企业中。它的运营,每年能为国家提供大量的税利,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强大、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 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营、收益、处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大致有两类:第一类是专门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规章,第二类是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一)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大”以前,由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惟一代表,并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所谓“五龙治水”的办法,即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与工资,财政部管资产登记和处置,组织人事部门和大型企业工委管经营者任免,难以对全部国有资产有效行使出资人职责,也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因此,必须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机制。 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党的十六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新体制与原体制的区别:   第一,原来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新体制实行的是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清晰产权,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原体制实行的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割的体制,容易出现多个部门都以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企业发号施令,而一旦出了问题,又互相推诿,不负责任。新体制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平衡,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新体制强调法治,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一切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第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根据新体制的要求,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司国有资产(实为国有资本,即国有净资产)的管理,包括营运和监督。 要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里说的管事不是凡事都管,而是管作为出资人该管的事,即《公司法》中属于股东该管的事,除此以外的事都不要管。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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