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的相关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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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vie结构的相关协议模板 篇一:VIE结构和一揽子协议范本问题 VIE的结构问题和协议大全 这个结构呢,当然并购和上市都是会遇到的。这个结构的关键点是在境内,是独资企业和项目运营企业之间的合同控制关系,为了满足VIE条件,达成合并财务报表的目标,对于主要经济收益、公司运营、股份的可能控制着一系列的合同控制是一定要实现。而且此外还需要建立资金链的连接,使得境外融资,包括PE等投资人的优先股融资和未来境外上市获得的资金,能从境外通过独资企业,进入到项目运营公司当中。通常的做法是独资公司对于境内项目公司的个人股东提供贷款,然后个人股东用增资方式将贷款投入项目运营公司,然后将项目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贷款的独资公司;并且还要和独资公司签订股权独家出售协议,规定在不能还款时,独资企业有排他性的股份买受权。当然还有要其他的一系列技术性的服务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使得资金能够返回独资公司。 这个安排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呢?在一系列民营企业小红筹上市招股书里面,我们都能看到中国律师的意见。措辞各有差异,但答题内容千篇一律:以上结构安排在本律师事务所看来,符合中国法律,但是不能保证中国政府监管机构对此有其他理解,也不能保证未来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该结构存在法律问题。这几乎就是废话。而且是比较大胆的废话。我们来看看中国的法律问题在哪里: 1、独资企业可否向个人提供贷款。目前中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对其他企业提供贷款,如果要做,必须通过银行安排委托贷款。但是对于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一般理解,没有限制就是许可。这是一种理解。但是另外一个角度看呢,这种许可,也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举个例子:如一家非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多数个人,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和抵押品,这完全就是一个金融机构的行为,肯定是未经特许而经营金融业务,是违法的。同理,一家企业(独资公司),可否向项目运营公司股东个人,以实际控制另外一家企业为目的提供贷款呢?这种做法实际是在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外资进入某一行业、或者某未经特许的、无资质的企业经营某一行业的投资限制,因而,如果主管机关判定其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2、股份质押和独家买卖协议。独资企业的外资身份,或者没有取得某种具体资质,导致其不能经营项目公司的业务,才使得VIE结构成为必要。股份质押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吗?因为股份转让是不行的,那么股份质押也很可能是不行的。固然,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而且可以争论说,质押和转让并不一样,因为未来行使质押权的时候,质押物(股份)是可以向第三方出售的,并不一定要向无特别资质的独资企业出售,但是,如果要是结合股份的独家买断协议,则这种辩护意见就站不住脚了。两个协议结合起来看,目的很是明显。它违反中国法律的关键点在:第一,违反担保法关于不得流质的规定(当然,俺不认为现行的不得流质的规定是个好规定);第二,如果因为外资缘故或者没有特别资质,那么独资企业事实上买受运营公司股份的交易也是违反法律的,这种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是根本没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的,假使说别的points中国律师还能出具意见说“我们认为没有问题,但是政府可能意见不同,未来法律变化也难说”,这个point绝对是现行中国法项下很明显的违法,为什么还能睁眼说瞎话呢? 3、VIE结构中,运营公司的个人股东有时就是境外公司的个人股东,有时候则是他们的亲属等等,如果是别人,通常有代持关系。这个结构实际上回避了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关联人并购要经过商务部批准的规定,10号令的要求是很宽泛很明确的,即不得以代持、合同安排或者任何变相并购方式规避10号令的相关要求。VIE结构是很明显的规避。 但是,这完全是中国法的问题。俺们作为外国律师,最后还是要defer to PRC lawyers#39; opinions,而且中国境外上市已经不少了,VIE结构先例比比皆是。外国投资人对此的风险也是心知肚明的。承担就是了。要是有一天,商务部真的拿某一家境外上市公司动了刀子,那可以想见,纽约和纳斯达克的中国股不知要大跌多少。这一要看商务部到底有么有兴趣去搞这个事情,以及那位即将退休的领导,到底有多大能量来在下台前执行自己的主张了(因为ta的阻拦,俺们一个deal of the year,已经上报国务院了,本来春节前应该能拿到商务部批准证书的)。 VIE(可变利益实体)方式反向并购 一揽子协议 目录 委托管理协议 (来自:WWw.xlT 小龙文 档网:vie结构的相关协议模板) 4 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 8 独家选择权协议 9 股权质押协议 12 委托管理协议 修改和重述的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签订。 甲方: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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