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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绿色评级体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5.《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一、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全省“国控”企业和涉铅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环保局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下达计划。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每年初下发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2.自查自报。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照评价指标,依据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报书》,省、市控企业由市环保局审定后在全市通报,国控企业由市环保局初核。
3.核实补充。市环保局在收到国控企业上报的《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信息,连同初核建议报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由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指派省环保联合会具体承担这项工作。
六、服务时限
每年第一季度开始,第二季度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蚌埠市环保局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
电话:0552-3125023
2.蚌埠市环境状况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安徽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环保局总量控制与科技监测科、蚌埠市环境监测站、蚌埠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 编制:蚌埠市环保局总量控制与科技监测科会同市环境监测部门收集全市环境质量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写上年度蚌埠市环境状况公报;
2. 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新闻媒体和蚌埠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内容。
六、办理时限
每年“6.5”环境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上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并在蚌埠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蚌埠市环保局总量控制与科技监测科
电话:0552-3125065
网址:/
3.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与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和辐射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遗失许可证。
备注:补办省环境环保厅委托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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