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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索赔和理赔 索赔和理赔 索赔和理赔 索赔和理赔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 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 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保险 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七章 第二节 1)保险合同的变更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 所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 和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 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两个方面。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 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章 第二节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 单的转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 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的变更,通常是由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转移(如因买卖、让与、继承等而发生的所有权、经营管理 权的转移)而引起的。 第十七章 第二节 *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 同的一种。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 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十七章 第一节 1)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第十七章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 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三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 人和保险公估人。 第十七章 第一节 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 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 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章 第一节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 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一般情况下, 保险合同签订后的投保人即成为被保险人;但投 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法律许可的 其他人。 第十七章 第一节 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以 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是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十七章 第一节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也可以是第三人。 第十七章 第一节 2)受益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在保险事件发生 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就财产保险而言, 因领受给付的人多是被保险人自己,故通常无受 益人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 均可为受益人,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均可,即使 是胎儿也可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章 第一节 1)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法》第117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 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或者个人。 第十七章 第一节 2)保险经纪人 根据《保险法》第118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十七章 第一节 3)保险公估人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保险公估 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 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 的单位。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 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 评估、鉴定等服务。 第十七章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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