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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自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审计制度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审计工作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审计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发展。 据悉,国务院已提出《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对审计监督的范围与要求、审计机关的权限与职责、审计的内容与手段等提出了 改进的意见。再次修正后的《审计法》必将总结近年来审计工作的新经验,使审计制度更趋完善,发挥更大作用。 二、审计管理体制 (一)审计监督制度 1.审计监督制度的内容 2.审计监督权 (二)审计工作管理体制 1.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2.上下级审计机关的关系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审计机构或者派出审计特派员。 3.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财政、税务、金融(包括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审计机关相互配合,协同工作,更好地完成审计监督任务。 三、审计机关审计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审计机关 2.审计人员 (二)审计机关职责 1.审计事项的范围 审计机关的审计事项,包括有:(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同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2)审计机关所在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4)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5)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特别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 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6)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7)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2.审计管辖的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 (三)审计机关权限 1.检查权和调查权 2.处理权和处罚权 (四)审计程序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派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第三,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送达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第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单位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概述 《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旨在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保障和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 1.机构设置 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2.管理体制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是会计师事物所、审计事物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一种查帐服务。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承办业务。其业务质量的检验标准是要求其所提出的社会审计报告及其结论真实、合法。 六、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1.拒不接受审计的责任 2.对已审查出违法问题的处理 (二)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依法改正。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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