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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行政强制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进入住所和建筑物、检查与检验等;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拥有的强制种类: 1、扣留(扣押); 2、封存(查封); 3、暂停销售; 4、暂停支付; 5、当场收缴; 6、对易腐烂、变质的封存、扣留物品,可先行处理; 7、将封存、扣留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种类。 行政强制法二读 廓清行政权力界限? 2007年10月26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善哲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被认为是主要的三种政府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规范政府行为的立法三部曲。 《处罚法》和《许可法》已于近年陆续通过立法,余下的《强制法》理所当然地吸引外界瞩目。 早在2005年的12月24日,《强制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审议时间相差近两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毫不讳言“时间太长了”。 立法进程的梗阻,是因为虽然《行政强制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但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将强化政府固有的权力和手段,反而会伤害公民的基本权益。 案例:扣押小贩商品 警察城管冲突 江苏常州勤业派出所民警王志民的妻子李玉芬在市区开了一家副食品店,今年8月31日晚,李玉芬在店门口摆的水果摊被城管收走,而且什么字据手续都没有。后来,王志民在与城管队员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事后,天宁城管大队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由于是大型执法行动,我们来不及出具书面的罚单,此前,我们在别的地方也扣留了很多摊贩的东西。”(据《现代快报》)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湖南嘉禾强制拆迁 2003年7月,湖南嘉禾县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8月,嘉禾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其中包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等。136号文规定,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2004年4月,嘉禾县政府下发强行拆迁通知———5月10日将对拆迁户停水停电;5月15日如有任何人不在协议上签字,将实施强行拆迁方案。(据《新京报》) 反 思杨小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反思之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是什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的职能只是调节和监管,而不是政府直接进入市场,参与或者干预竞争。湖南嘉禾县发生的这一事件,政府就是直接参与了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游戏规则”。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们反思。 反思之二: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没有规则吗?公权力与私权利各有自己的范围和限度,不是说凡是公权力就当然可以或者能够干预私权利。房地产建设项目和拆迁这样的事情,本来就是经济或商业活动,公共权力只有居中进行裁决的地位,没有直接进行干预的权力。但遗憾的是,在嘉禾县,我们看到的是公共权力为商业利益“鸣锣开道”和“保驾护航”。这种观念和做法,绝不仅仅是嘉禾县才有。 反思之三:如何对待合法权益?在这一事件中,该县公然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强行拆迁侵犯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搞“四包两停”政策,根本就不把公职人员的工作权益和获得公职报酬的权益当一回事。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有发生,如强行向公职人员“借”款,随意克扣公职人员的工资等。好像公职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成为了可以随意利用的“资源”和手段。 反思之四: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湖南嘉禾县领导反思说,过去,县委、县政府在处理拆迁的问题上,片面地认为只要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就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拆迁。究竟谁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承认和保护个人权益,不受非法的剥夺和限制,这才是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商业建设项目,一定是公共利益吗?不一定。 反思之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政府法治和行政法治是建设重点,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管理者,政府依法行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一事件中,商贸城土地出让审批还没有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发给了投资商,违法侵害公职人员的权益,违法强行拆迁等等。这种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个别地方的个别官员,法律在他们心目中并不那么神圣,或这样、或那样,或严格、或不严格,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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