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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件 第4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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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 第二,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公务行为。 第三,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与相邻行为的区别 1、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 2、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 3、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为 4、行政行为、职务行为、职务相关行为及职务中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一)设定权利 设定权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利益。 (二)设定义务 设定义务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三)撤销权利 撤销权利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相对人某种既得的或已设定的权利、利益。 (四)免除义务 免除义务即指行政机关依法免除相对人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五)赋予能力或资格 赋予能力即行政机关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 (六)剥夺能力或资格 剥夺能力即行政机关依法取消行政相对人原先由行政机关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即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地位加以改变。 (八)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某一行为合法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 (一)公定力 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任何人都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得任意改变的效力。 (三)拘束力 拘束力也称约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有效成立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必须遵守和服从该行政行为,并接受其拘束。 (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内容具有完全实现的效力。即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对行政机关而言,按行政行为内容必须由其执行者行政机关应该执行,对相对人而言,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如果相对人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依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能够引起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为的适用条件、内容、方式、程度都有明确、具体、详细规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羁束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或适用条件规定了一定的范围或幅度,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的范围或幅度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管理相对人,并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受理和裁决发生在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的行为。 四、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对其内部事务实施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之外的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五、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所规定,无须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完成了法定程序,具备了相应法律要件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有权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布。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决定。 2、行政决定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文书已经行政相对人受领。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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