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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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 为规范公司和项目部对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劳务民工能拿到应得的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操作的具体问题,制定本措施。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工程项目(包括联营工程项目,下同)的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民工。公司财务部负责本《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公司下属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措施》支付民工的劳务工资。 第二条 项目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明确民工工资的发放办法,包括平时每月支付民工生活费的标准和支付时间。 第三条 劳务承包人在了解公司关于民工工资发放制度的前提下,必须签署《员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第四条 民工工资分每月的生活费和最终的结算工资两部分发放,并必须委托银行全部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打包式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节 办理民工工资银行卡 第四条 为每位实际出勤的民工本人办理银行工资卡。做到“只要有出勤,必办工资卡”。 2、劳务承包人在签订《劳务合同》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进入项目工地的所有民工(包括“包工头”及劳务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收集齐全后,交公司财务科办理银行工资卡。劳务承包人对其收集的身份证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公司将在中国****银行为每位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已经持有中国****银行卡的人员可免办,但需本人填写《免办工资卡申请单》,并注明卡号、账号及申办卡的银行名称(如中国****银行**分行或分理处)。 6、民工拿到银行工资卡后,应立即更换原来的银行初始密码。因各种原因密码被泄而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本人负责。 7、后续进入项目工地施工的民工,应及时补办银行工资卡。 8、所办理的银行卡属持卡人私有,均由其本人妥善保管,工程完工或因其它原因提前离开工地的,其银行卡由其本人负责处理。 第三节 民工劳务工资的发放办法 1、每月5日发放上月民工劳务工资,如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上班工作日。 2、每月1日,由劳务承包人以班组为单位编制上月《工资支付表》。劳务承包人对每份《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劳务承包人在编制好《工资支付表》后,分别由支付对象本人签字确认。 4、每月2日,劳务承包人在民工已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劳务承包人”栏上签字确认后,交项目部负责人。 5、项目部负责人应在收到劳务承包人递交的《工资支付表》一天内审核完毕,并在“项目负责人”栏上签字确认后一式五份,其中返还劳务承包人两份(班组长一份、劳务承包人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项目部公示栏公开粘贴一份。另一份于次日(即3日)交公司财务科。 6、公司财务科在收到项目部负责人递交的《工资支付表》后,即报公司经理签字审批。并确保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每位民工的工资卡上。 第四节 民工劳务(最终)结算工资的发放办法 1、某班组完成施工内容,劳务承包人应及时与班组长(或“包工头”)结算应得劳务工资,并编制《工资(最终)支付表》,按照上述程序,交项目部负责人。 2、工程项目部应为该完工项目计算工作量,项目负责人根据《劳务合同》填写《( )班组劳务工资结算单》,同样一式五份,按照上述程序递交公司财务科,最终将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到每位民工的工资卡上。 3、因调动或其它原因提前离开工地的民工的(最终)结算工资,应参照上述办法,在当月发放工资时,付清其应得工资。 4、余款(承包人利润部分)将按《劳务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给劳务承包人所在的劳务公司。对一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采取按季度进行结算,按所签《劳务合同》及当前完成工作量价款的80%并扣减直接发放至民工工资卡部分进行发放,剩余部分待其承包的所有工作内容完成后一次性清算。 第五节 专业分包的工资发放 1、对工程项目分项工程专业分包的(包括投资方指定分包的),公司财务科应对承包人的工资发放行为进行监督,在“民工工资优先”原则上,先付民工工资,后付材料款,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2、承包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承包递交工资发放清单。 3、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人工工资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六节 财务要求 1、工程项目部、劳务承包人应做好工资发放的台账,记录整个施工过程中每一个民工劳务工资发放的流水帐和总金额,以便随时与公司财务对账。 2、工资台账在付清所有劳务工资后,应将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公司财务科应视情况,及时与工程项目部、劳务承包人核对工资发放账目。 第七节 其它 1、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公司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2、民工与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与工程项目部因工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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