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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 案情 ]
甲乙为兄弟关系, 父母早亡, 另无兄弟姐妹, 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
托乙照看房屋, 乙因赌博欠债, 无力还款, 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
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 5 月 9 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 5 月 5 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
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 月 6 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
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
[ 答案及解析 ]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
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
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
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 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
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
绝,则为无效合同; 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人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 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 乙并非房屋所有
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 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
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
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由于甲死亡, 其无
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
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因而具有了处分权,
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
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 案情 ]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 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
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 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 张某
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 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
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 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 等回公
司后再确认。 乙公司表示同意。 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 张某回公
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 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 乙公司等候两
天后,发现没有回复, 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 5 日内追
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 第八日,
甲公司收到该信函, 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 遂马上电告乙
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 乙公司却告知, 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
出卖给了丙公司, 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 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
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 甲公司则认为, 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
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
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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