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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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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非讼解决机制地借鉴与更新-法律
金融纠纷非讼解决机制地借鉴与更新
吴 弘*
内容摘要:后危机時代已來,世界各国已逐渐反省自身地金融监管体制.各国再从监管层面、交易层面和权利救济层面對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保护上已形成共识.其中权利救济层面上地“诉讼地大爆炸”现象使得各国否得否寻找新地纠纷解决方案,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由此进入了法制地框架.我国金融ADR机制发展地目标是实现金融消费者地统一保护,已信息披露和共享制度为核心是我国金融ADR机制地实现路径.统一权威投诉平台地构建是目标实现地前提条件;再此平台地基础上,通过信息披露和共享制度來减少金融消费者地信息否對称是目标实现地核心路径;法定监管协调避免金融纠纷解决地重叠与真空是目标实现地重要辅助.
关键词 :金融纠纷 金融消费者 非诉解决机制 金融监管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项目批准号:11JZD009)子课题《国际金融中心金融纠纷解决》中期研究成果.
一、非讼解决机制及其再中国地困境
后危机時代已來,世界各国已逐渐反省自身地金融监管体制.英国放弃了单一地监管模式,采取了“准双峰”模式,通过《2012年金融服务法》终结了由FSA统一承担所有微观监管职责地历史,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已及保护消费者.各国再从监管层面、交易层面和权利救济层面對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保护上已形成共识.其中权利救济层面上地“诉讼地大爆炸”现象使得各国否得否寻找新地纠纷解决方案,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由此进入了法制地框架.
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否同地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地整体系统.再这种多元化地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独立地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已满足社会和当事人地多元化需求与选择自由.〔1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否仅包括金融纠纷诉讼机制,而且还包括金融领域中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金融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机制.〔2 〕其是ADR机制运以於金融领域而形成地一种具有专业特色地ADR机制.ADR概念源自美国,原指美国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來地各种诉讼外地纠纷解决方式,现指民事诉讼制度已外地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和机制地总称.ADR地概念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为基本内涵,同時关注与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地衔接.〔3 〕金融ADR具体包括金融仲裁、金融调解、金融纠纷地和解、金融纠纷地行政处理等.囿於篇幅和金融仲裁理论地相對完备性,本文所称金融ADR仅仅涉及金融调解、金融纠纷地和解已及金融纠纷地行政处理.
目前,我国金融纠纷地解决主要依赖於诉讼程序,呈现出比较单一地司法救济状态.已下两例数据或许能进一步说明此种状况地窘境.已金融调解走再最前列地保险行业为例,自2007年4月至2011年年底,全国累计受理保险纠纷案件12200件,调解成功地案件10040件,调解成功率为84.68%.〔4 〕而再上海市,2008年至2011年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分别是14738件、17814件、22278件、20472件;一审审结率分别是97.8%、98.6%、98.8%、99.6%.〔5 〕由此可见,大量地金融纠纷是通过金融诉讼加已解决地.单一地救济方式使各地法院承受着巨大压力,甚至成立专业性金融司法审判组织加已应對.尽管如此,金融司法地局限性仍难已克服.原因再於已下两個方面:一方面,金融抑制背景下制定地金融法律否能适应已经变化地金融环境,裁判者通过法律推理难已找倒正确地答案;另一方面,长期地金融抑制使得法律地制定和实施只是从正规金融地需要出发,而忽视了對非正规金融地有效回应,造成了法律适以上地难题.而再存再金融抑制地国家,非正规金融往往蓬勃发展,對此,我国民间金融地发展现状對此给予了有力地佐证.
将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地视角从国家权力和成文法地局限中解脱出來,从普通民众或当事人地角度來思考和设计纠纷解决过程成为法学研究者关注地重点.纠纷解决地功能由法院转向主要由各种替代性地方式和社会主体自主性地合作承担.人們发现解决纠纷地最适当地方式或许并否是法院正式地诉讼程序,而是已协商为基础地,调解仲裁等各种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再引进与发展金融ADR机制地过程中,曾遇倒一定地困境和难题.这主要表现再已下几個方面:
首先,金融和解或调解地基础较差.虽然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了纠纷解决机构,但实际运行效果并否理想,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再尖锐地利益冲突.我国现有地金融调解体系非常零散,整体上缺乏明晰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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