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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款合同诈骗
篇一:警惕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 警惕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 作者:区公安分局 创建时间:XX-11-16 14:33:30 XX年4月7日,经侦大队接宜宾市xx公司的简xx报案称:泸州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朱xx、陈xx等人虚构泸州市纳溪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其公司有1000亩土地的煤制甲醇型汽油厂的基础平场挖填方2200万立方的土石方工程,宜宾市xx担保公司与泸州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朱xx、陈xx等人于XX年7月13日签订项目《土石方工程协议》,并向该公司缴纳35万元保证金后,发现该工程未批复,该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3号楼1单元10号的办公场地已退租,人员已潜逃。经侦大队接案后,于XX年4月16日受理案件开展初查,经初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xx、陈xx等人,采取虚构事实,以不进行招标为名,于XX年3月至7月先后骗得四川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锦虹路桥有限公司、牟光英)、张汉雄、王德民、周文华等单位和个人为获得基础平场挖填方土石方工程缴纳的保证金、好处费共计20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一、此类案件作案手法: (一)虚拟身份: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一无工程、二无资金、三无固定人员、四无技术设备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虚假的挂靠手续,有的甚至使用全套伪造的手续等手段来虚构主体身份,以此来掩饰自己的假身份。 (二)采用虚假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已获得XX工程,以该工程量大为由,需要转包部分工程为诱饵,与受害者签订虚假的承建合同,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进行诈骗。 (三)作案后立即消失:犯罪嫌疑人运用上述手段进行诈骗,每次收取保证金的数额都很大,在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后,犯罪嫌疑人就立即消失。 二、防控措施 (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行业风险意识。在签订各类建筑工程合同前,应当通过工商、络或自己的关系等各种途径,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尤其是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情况,以便达到去假存真,这样会在较大程度上排除因假工程、假合同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合同诈骗,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企业。 (二) “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此类合同诈骗犯罪通常都以高额的利润作诱饵,使受害人觉得面前就有一座“金矿”,从而忽视了嫌疑人所表露出的假的一面,盲目签订合同,以致受骗。 江阳区经侦大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种情况:如果查实王某与四建公司的关系确实属于挂靠关系,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按老刑法规定,罪名为诈骗罪,刑期一样)。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签订合同的形式,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四建公司多次“自愿”地向其“拨付巨款”,并从中加以侵吞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篇二: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 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 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XX)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XX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元,尚欠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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