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院管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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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院管辖   篇一:租房合同,管辖法院   篇一: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技巧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技巧   孟银芳   一、当事人在准备约定管辖法院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范围中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凡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合同履行地:   1、买卖合同履行地   在合同中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也就是说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   〔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   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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