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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类新发案件的处置流程及工作要求 规划支队——何伟慧 违法建设类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规划类案件处置流程详图 规划类案件立案拆除处置简易流程图 案件受理——队员出警——现场处置(勘验笔录、拍照取证、询问通知、停工决定、查封)——立案—调查取证(谈话笔录、搜集材料、调查终结报告)——限拆决定——催 告——公 告——执行拆除——结案——拆后监管 注:适用未完工的规划拆除类案件,已完工(装修入住、通水通电)的参照处罚类案件流程办理。 移交 规划类案件不立案处置流程图 案件受理——队员出警——现场处置(勘查笔录、拍照取证、搜集相关材料)——案件处理报告单—支队审核备案——大队办案系统走不予立案程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注: 举报不实、其他部门职能、重复举报案件等适用此类。 案件受理要求 网格管理员自行巡查发现的案件,要第一时间打电话至指挥中心备案,未备案有投诉的视为监管不到位案件。 96310系统之外受理并查实的案件,包括支队、大队巡查发现的案件,应及时在办案系统上“新建案卷”进行处理。 队员出警要求 规范着装、配执法证, 2名队员(其中一名必须为正式队员带队)按局接处警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 备齐办案文书及工具 现场处置要求 在建的,及时报告大队和支队相关人员,共同落实当场拆除; 现场未在建的,根据我局接处警人员现场处置要求做好现场处警相关工作后,移送支队。 立案要求 由规划支队辖区分管领导审批立案,立案应在收到大队移送案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凡拆除类包括当场拆除案件,办案系统上选择均需立案处理。 3.轻微违法行为同样需立案,立案后根据我局2010(6)号、2010(8)号会议纪要、《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去处置办结。 调查取证要求 承办人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执行拆除要求 案件须在调查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呈批及执行;重大、疑难案件经规划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结案要求 案件执行完毕,须在1个工作日内发送大队监管,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案。各类规划案件的结案,由规划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 拆后监管要求 加强巡查密度及监管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重建行为 违法建筑拆后监管期为1周年 监管期限内,重建完工才发现的,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拆除。 移交工作要求 需移交的案件,现场处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移送。 举报不属实、其他部门职能、重复投诉等案件,须2个工作日内向规划支队报送处置报告单。 移交支队案件需将纸质案卷和电子案卷(扫描上传照片、勘查、停工、查封等证据、材料)一并移交支队立案,并当场办理移交签收手续。无谈话笔录要有书面说明。 现场处警不到位、材料不齐全、文书不规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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