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江高污染燃料五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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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4〕61号文件 附件2 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 专项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2014年5月 — PAGE 22 — 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提升燃油品质,大力发展清洁交通,实施道路畅通工程等,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淘汰黄标车,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全省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市达到50%以上。到2017年,设区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杭州、宁波、温州等市力争分担率更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车辆环保管理。 1.严格机动车准入管理。根据国家规定,轻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重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柴油车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Ⅳ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燃气汽车)2013年1月1日期实施国Ⅴ标准,禁止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车,不符合要求的新车不予注册登记,转入我省的二手车与新车同步实施统一排放标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委托综合性能检测站做好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 2.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气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浙江省“十二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及《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1)等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体系建设,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测。各地公安、环保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 3.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抽测制度。对全省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环保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需经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应将检测数据同时报送辖区环保和公安部门,将营运车辆不达标信息同时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4.率先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根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自2016年起,全省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同时应推进提前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5.强化排气不达标维修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名单,确保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不合格或抽查复检不达标的车辆,应到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经营许可证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经环保定期检测达标的,补发环保标志,无法维修达标的,可建议报废。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进行维修。将排气故障车辆维修信息同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 (二)加速黄标车淘汰。 1.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各地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标”)和黄色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环保定期检测达标且属于国Ⅰ以上(含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国Ⅲ以上(含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标。环保定期检测达标但属于国Ⅰ以下标准的汽油车、国Ⅲ以下标准的柴油车核发黄标。各地环保部门可通过省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平台发放环保标志,通过其他平台核发的环保标志信息需及时共享到省机动车排气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标志互认。各地要切实加快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确保环保标志领标率达到90%以上。 2.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度。2014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和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同时,各地要根据自身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对象和区域范围。各地环保、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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