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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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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篇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篇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篇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篇四: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及效力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两个合同互相交错,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则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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