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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借条丢失但是有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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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借条丢失但是有借款合同   篇一: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原始借据丢失持复印件打官司败诉   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   案情: XX年6月,李某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便向张某借款35000元,并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据上约定自借款日以月利率一分计息,半年后还清。XX年初,李某以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其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而张某辩称其在XX年上半年就还清了李某的借款。在庭审时,李某只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借据复印件,不能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张某向其借款的借据原件,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诉称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原告李某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其向法院提供唯一能够证明张某向其借款的证据是借据的复印件,而不是借据原件造成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该法第68条又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只有借据的复印件,又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张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且在庭审中,被告又不承认原告的主张,这张借条的复印件就会丧失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篇二: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刻,民间资金的流动也愈发频繁,民间私人间的借贷现象普遍存在。而随着借贷事实产生的是借据。由于不清楚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区别,当事人甚至是一部分法官都容易混淆借条与欠条,因此对两者的厘清是十分必要的。   借条与欠条两者作为债权的一种凭证,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区别还是非常的明显:   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它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它反映出来更多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它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合同关系进行清算时产生的,反映出来的一般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借条和欠条它们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产生原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有多种,凡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第三,借条和欠条在法律证明力上不同。一般来说借条的证明力是大于欠条的。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债权收到法律保护。而欠条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现金或者物品后向对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能够证明接收人接受了对方的钱或物,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时的欠条并不能够当然的证明双方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的,除了需向法院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辩,则持欠条一方还需继续向法院进一步举证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由此可见,债权人持借条和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是不一样的。   第四,在诉讼时效上两者不同。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两年。如果借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关键性证据材料的借条和欠条之间是有着很大的区别。而在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借条与欠条必要的认识或是出于习惯在书写借据时没有正确区分借条和欠条,导致在诉讼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而作为法院来说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维护合法的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对于借据书写规范问题的处理。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民众,他们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在   出具借据时,会出现一些书写不规范的问题。如数额没有大写、把“圆”写成“元”、“整”写成“正”等等。在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出具欠条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或是当地人一般的书写习惯并结合相关人陈述事实来认定该借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能吹毛求疵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借据都是完全按照规范严格书写的,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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