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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5 美国空难家属在美向中国民航总局索赔案
?? ?巴克尼克,住美国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在北京--华盛顿公司工作,该公司从事向中国出口机械业务。??? 福克斯,住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在美国一家工程公司工作。应巴克尼克之邀,到中国一些城市讲授有关工程技术。??? 1985年1月9日,巴克尼克和福克斯通过华盛顿特区一家泛美航空公司的代理商,购买了中国航空公司从南京飞北京的机票。这样购买的机票需到时由在中国的中国民航确认座位。??? 巴克尼克和福克斯没有按原来购票的时间,即1985年1月18日上午10点25分第1508航班飞往美国,而改坐同天5点零5分的第5109航班。不幸的是,第5109航班在济南上空因气候恶劣迫降时堕机。巴克尼克、福克斯和其他人丧生。 巴克尼克的母亲(住马里兰州)和福克斯的妻子(住新罕布会尔州)(以下称空难家属)在纽约东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意外致死诉讼,要求中国民航总局支付赔偿金300万美元。??? 中国民航属中国政府机构,从事国际国内航空业务。1980年,美国民用航空局签发许可,允许中国民航从事美中之间定期载客航班飞行。中国的航行点为北京、上海;美国的航行点为檀香山、洛山矶、旧金山和纽约;在阿拉斯加州的安克雷奇可以作技术停留;中途站为日本东京。美国民用航空局签发的许可附带了一个条件,即中国民航根据本许可从事活动而产生的索赔,中国民航放弃以主权豁免来辩护。但美国民航局的许可不包括完全属于中国国内的飞行,如南京到北京。??? 中国民航在旧金山、洛杉矶、纽约一直保持着定期航班飞行,在纽约设有两个办事处。办事处电话公布于电话簿上。早在1980年11月18日,中国民航同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签订了一项双边联航协议和相互售票总代理协议。??? 1986年10月17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法院无管辖权。由于在美国买的机票没有得到确认,在中国飞行的航班号和航行时间都作了改动,飞行完全是在中国境内。因而在中国的空难事件与中国民航在美国的商业活动无实质性的联系。地区法院还认为,中国民航接受美国民航局的放弃以主权豁免来辩护不等于说放弃了主权豁免。??? 美国空难死者家属不服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向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上诉。1987年6月29日,上诉法院修正了地区法院的认定,指出中国民航在美国的商业行为与发生在中国的空难事件之间有重要的联系。在美国接受从南京到北京的运输付款,向乘客开票,中国民航与空难者已订了载运合同。支付票费是由在中国的商业代理从事的商业服务。事实上,中国民航承认与泛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接受在美国开出的票,是否要肯定座位问题,对实质问题没有多大影响。 ?? 上诉法院要求地区法院重审。??? 中国民航就上诉法院关于中国民航不享受豁免的判决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1987年11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上诉。??? 与此同时,在发还重审时,中国民航要求法院进行部分即决裁判,将其责任限制在2万美元之内。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航空公司对意外致死的外籍乘客赔偿限额为2万美元。??? 美国地区法院同意中国民航动议,认为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要求院适用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地的选择法律规则。根据本案事实,中国选择法律规则要求适用中国法。??? 美国空难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指出,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用词和立法背景,该法要求联邦地区法院适用法院所在地的选择法律规则,在本案中,应该是纽约州的选择法律规则。那么根据本案事实,应适用空难者住所地法来决定赔偿金问题,而不是中国法。 ??? 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受理上诉,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分析,认为:(1)中国民航声称,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应得出结论适用中国法。中国民航是比较《外国主权豁免法》和《联邦侵权索赔法》(1988年)得出结论的。由于《联邦侵权索赔法》的案子是由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地的选择法律规则进行的,而《外国主权豁免法》用词与《联邦侵权索赔法》一样,因而《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案子也应由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地的选择法律规则进行。美国地区法院接受了这一推理。??? 本法庭认为,这种类比是不正确的。的确,《联邦侵权索赔法》第2674节和《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6节用法几乎是一致的,但是这些条款只是涉及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在本案中涉及惩罚性赔偿问题,因而该条款不是关于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定,在《联邦侵权索赔法》中,有专门关于法律选择的条款,第1364(b)规定,美国应根据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地法律承担责任。《外国主权豁免法》不具有这一条款,因而不能视两法作简单的类同规定。??? 由于《外国主权豁免法》没有关于选择法律的明确规定,因而就需要从法规的词句中分析能符合国会意图的法律选择规则。这儿相关的重要的是第1606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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