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川外南译教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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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川外南译教字[2010]0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授位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为:教务处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毕业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再报授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凡有正式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成绩考核合格,实践环节和毕业生设计(论文)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有资格获得毕业证书。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未获准毕业,做结业处理者; 三、外语专业学生高年级综合成绩不及格且属该专业倒数10%者。 注:外语专业学生高年级综合成绩按以下方式测算: 1.英语专业按照第七学期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校内英语专业六级考试成绩和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分别占50%、20%和30%的比例综合计算; 2.其他外语专业按照第七学期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和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综合计算; 3.第七学期专业必修课程中如有补考科目且补考成绩及格者,高年级阶段综合测算时按60分计入。 四、非外语专业(不含艺术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者。 五、艺术类学生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者。 六、工程管理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者(重庆考区计算机一级或全国计算机一级)。 七、艺术类学生学位课程平均分数在65分以下者。 第五条 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之后,若表现良好,可在毕业后四年内提出补授学位申请,补授条件以授位院校的学位授予条例为准。 补授学位申请经授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补发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以授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通过授位决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相关问题,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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