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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 “出嫁女”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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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 “出嫁女”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几点思考? ??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法制办公室 2010-11-24?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制办主任? 李春耕)????? 目前,西乡塘区有“出嫁女”约4300户,共7400多人(含子女),涉及44个村,312个村民小组。其中有相当部分人的户口仍留在原村民小组内,居住该村并履行该村的村民义务,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她们为该组织成员,拒绝其参与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仅“出嫁女”上访就达1000多人次。现在纠纷案件仍然呈上升态势。一、“出嫁女” 问题成因西乡塘区 “出嫁女”大体有六种类型:有的是政策原因(男方为非农)户口迁不出去,其子女随母亲入户留在本村组;有的男方户籍地在偏远的地方条件较差,而选择将户口留在本村,参与集体经济分配更实惠;有些原来娘家福利好不愿随夫后来才迁进的;有部分户口迁进后离婚或丧夫的;有些是由非农转为农业户口的情况;还有少部分类似“出嫁女”的搬迁户和上门女婿。产生“出嫁女” 纠纷案件主要成因:一是观念陈旧。村组不给“出嫁女”参与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实际是陈旧传统观念作崇。几千年来,从夫居的习俗以及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当前一些农村仍相当普遍,传统的封建陋习、家庭观念、婚嫁观念还牢牢占据着许多村民的头脑。有的村民认为“出嫁女”嫁给别人做妻子,就是婆家人了,就是亲戚。作为亲戚只有逢年过节、大小喜亊才走一走。如果长期吃住娘家,把娘家都吃穷了,把娘家的“风水”都占光了。基于这一狭隘思想观念,一些村组拒不给“出嫁女”发放分红、征地补偿款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二是利益博弈。村组不给“出嫁女”分红,主要还是利益博弈问题。普遍村民认为“出嫁女”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回村里与村民争利益。“出嫁女”分得一分钱,其他村民就少得一分。女儿生外孙,外孙再生仔,如此重复在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上,连“出嫁女”的父母、兄弟都有意见,部分“出嫁女”的父母、兄弟也不同意给“出嫁女”分红和征地补偿款,认为应当趁早断绝她们的念头,以免留下后患。三是法律屏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极大的自治权,为维护和保障村民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经济尚欠发达,经济收入不高,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偏低的今天,老百姓为取得更多一点利益,往往闹得不得了。一方面,一些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们,为了照顾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情绪,在处理类似“出嫁女”问题时,片面强调村民自治,忽视了村规民约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主要根源还是有些村组干部和村民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了解,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老百姓说了算,经大多数村民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就是合法的,偏颇地理解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并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另方面,由于村干都是村民直选产生,很多村组干部都担心得罪大多数村民影响自己的任职,以至不惜牺牲小部分村民即“出嫁女”利益,滥用村民自治权造成了“出嫁女”现象。对于这一现象,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但基于法律障碍,很难介入予以有效制止。四是监督欠缺。出现“出嫁女”现象,除了村民利益观有问题外,监督机制配套缺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涉及老百姓政治权利及生计的法典,该法实施正处于初级阶段,各地方各族群的经济状况、文明程度不一样,法律的实施方式、效果自然各有差异,理应有个过渡的行政监督辅助保障机制,即村民自治权使用不当时,谁去制止,又如何制止。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言,确实没有类似“出嫁女”享受村民待遇的保障机制,只靠“……村规民约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简单的法条,很难解决当前出现的群体性传统历史遗留问题;其次,基层组织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审查监督不力,特别是对“出嫁女”比较敏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缺乏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有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亦不到位。二、“出嫁女”问题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一)标准不一,村民难定。村民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和条件,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惜惜相关,涉及人数多、牵涉面广泛,社会影响大,解决此类纠纷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当务之急。要处理好“出嫁女”问题,首先要确认她们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共识:户口、居住都在该村组,并履行该村组村民义务的村民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很多村的集体公益设施修建、公益活动等费用都是由集体开支,村民都是自谋职业,自由支配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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