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教师国外访学进修办法-人事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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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教师国外访学进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教师培养力度,鼓励和资助教师赴外访学进修,拓宽国际视野,掌握学术前沿发展动态,提高队伍综合实力尤其是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结合近年学校访学的实施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二、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外访学进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热爱教育事业,专心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年度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 (四)有明确的国外访学目标和计划。 (五)具备必要的外语交流能力(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三条 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资助以下人员赴外访学:国家或上海市各类人才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励获得者(一等奖前三、二等奖前二、三等奖第一),学院各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优秀青年教师,承担全英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教师等。 第四条 教师访学专业应当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关、与我校学科专业相关。国外访学单位一般应为设置有海关管理相关专业的高校(科研机构)或者为具有良好声誉、国际排名靠前的高校(科研机构)。 三、形式与任务 第五条 教师国外访学进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高级访问学者; (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三)国际化核心课程进修; (四)少量博士研究生培养(包括赴国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 (五)其他经学校研究派出的形式。 第六条 经批准赴外访学进修的教师,学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访学任务和考核要求。访学任务根据访学期限、计划等内容,在协议中予以约定,可在以下任务(但不仅限于以下任务)中选定若干项: (一)访学期间跟踪、学习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特色课程,回国后1年内完成全英课程建设(包括原全英课程申报上海市示范课程); (二)访学期间收集、整理、翻译访学所在学校的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回国后3个月内提交; (三)访学期间,加强与所在访学单位的科研合作与交流,与访学单位导师或其他师生合作发表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围绕中国海关选题为佳); (四)根据安排,代表学校与访学单位洽谈国际交流项目(交换生项目、联合研究生培养项目等); (五)访学回校后做一次国外访学的学术交流报告,介绍国际学科专业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动态和个人访学成果; (六)其他约定的任务。 四、选派程序 第七条 国外访学进修的选派程序: (一)学校公布访学申请通知,明确选派数量、形式、访学单位及访学期限和要求。 (二)教师根据学校访学要求,提交个人申请,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国外访学申请表》。 (三)各系(部)根据计划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明确访学进修目标、访学进修内容及预期成果,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国际交流部联合审核,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咨询会,根据咨询会结果确定审核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根据学校审定意见,获批准的教师与学校签订访学进修协议,在国际交流部的支持和协助下,联系国外访学进修单位,办理访学任务批件、办理护照签证等事宜,并按任务批件要求外出访学。 五、资助类别、期限与待遇 第八条 国外访学进修资助的主要类别与期限 (一)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时间计算。 (二)“上海高校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资助的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时间计算。 (三)国内外学术团体、专业机构、专门项目等资助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四)学校资助教师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为一般为6个月或1年。根据实际需要,教师访学时间可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3个月。 同等条件下,学校优秀支持申请到国家留学基金、上海市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或其他项目资助的访学项目的教师赴外访学。 第九条 经批准赴国外访学进修教师在访学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批准的国外访学进修期限之内,全额保留派出教师的国家工资。 (二)提供一次经济舱国际往返机票费用。 (三)为国外访学进修教师提供国外访学资助,资助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专项费用预算情况和申请情况确定。 (四)除国家工资外,访学资助原则上按月发放,金额按学校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在批准国外访学进修期限内,国外访学进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影响。访学进修情况和成果可作为其年度考评、聘期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十条 各类进入学校的国外访学资助经费和校内所列国外访学资助经费统一纳入国外访学进修计划专项,由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核拨使用。 六、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与出国访学进修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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