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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政评审工作指南》
财政评审工作指南
目 录
TOC \o 1-3 \h \z 基本建设处的工作职责 h 3
评审中心的工作职责 h 3
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流程 h 4
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流程图 h 7
送审资料要求 h 8
我们的承诺 h 11
杭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h 12
基本建设处的工作职责
负责归口管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直接拨付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复审、工程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批工作;参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审价业务;组织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复审工作;负责委托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决算和财务竣工决算的中介机构资质的审定及委托评审工作;联系和指导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工作。
评审中心的工作职责
受委托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决算、绩效依法进行审查和评审。
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流程
一、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流程
1、接收资料
基本建设处负责对上报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预决算资料进行接收、登记与整理,资料接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06]174号)执行。接收人员应对资料进行核对,凡不符合报审要求的资料,原则上予以退还,对符合要求的,应填写《工程评审资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其中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随资料交具体评审人员,一份留底备案。因特殊情况允许补充资料的须在资料移交清单上予以注明,项目接收时间以报齐之日为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要求其补报资料的除外)。
2、分配任务
基本建设处对上报的评审项目集中登记后,根据年初计划安排,实行统一分配,将评审任务按批次分配至评审中心或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单位,并填写《工程预(决)算委托评审函》或《评审业务委托协议书》。
评审中心在收到基本建设处委托的工程造价评审工作任务后,视各科工作进度情况将任务分配至相关科室。科室在接到中心分配的工程造价评审任务通知后,落实具体评审人员后即与基本建设处接收材料人员办理建设单位送审材料的移交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资料的须经过基建处资料接收人员审核登记后再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对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按照《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审价管理办法》由基本建设处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函及委托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并移交送审资料。
3、组织评审
1)评审中心评审工作
①初审
评审人员在熟悉送审资料的基础上,应向建设单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如发现送审资料不全的,应通过《资料催报函》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报。如建设单位发现漏报资料的,应以文件的形式向财政局递交补报资料的申请报告,其补报的资料通过基本建设处登记备案再办理资料移交手续。评审人员根据送审资料充分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详细评审,与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核对后提交初审结果。
②复核调整
完成初审的评审项目根据《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内控制度》的要求,由分管业务副主任安排复核小组人员进行复核。基本建设处需抽查复核的项目,在完成内部复核后提交基本建设处抽查。评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调整评审结果。
2)中介机构评审工作
①初审
对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评审的项目,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对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应向建设单位发催报资料函(催报资料函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传真市财政局),明确需补报资料的详细清单,市财政局根据清单要求接收、登记后移交中介单位。评审人员应当依照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展开评审工作,对工程造价逐项进行审查,核定工程的量、价、费,并及时与建设单位核对。
②复核调整
中介单位内部应建立有效的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评审质量。对重大争议问题,中介机构应事先与基本建设处沟通,并填写《重大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表》,并按财政协调处理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4、征求意见、批复
1)评审中心
评审人员按照复核调整后的结果,填写《评审结果征求意见函》,发函至建设单位征求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对建设单位反馈无异议的项目,评审人员填写《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通知书》后报基本建设处批复。对建设单位反馈有异议的项目,还应由评审人员会同科室及复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难以确定的事项,根据《议事制度》提交集体讨论后确定,评审人员将最终形成的意见向建设单位逐条予以说明,按程序批复。
2)中介机构
对委托中介单位评审的项目,审核完成后,评审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的格式要求,向建设单位发书面征求意见函,最终提交财政的审核结果应在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评审报告(一式四份)交基本建设处复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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