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范围规定.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PAGE1 / NUMPAGES19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了水库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水库管理范围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 (一)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二)集体所有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三)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 水库管理应当确保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 第六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二章 水库安全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水库运用应当保证安全。 水库在汛期蓄水时,应当制订度汛方案。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水库防洪安全必须达到以下防御洪水标准: (一)中型水库正常运用50年一遇,非常运用1000年一遇。 (二)小(一)型水库正常运用30年一遇,非常运用500年一遇。 (三)小(二)型水库正常运用20年一遇,非常运用200年一遇。 第十二条 水库未达到防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除险加固计划。 第十三条 水库除险加固的水文、地质勘探和设计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型水库坝首主要建筑物的除险加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留用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水库管理单位收取的部分水费; (四)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 (五)群众投劳。 第三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十五条 水库实行有偿供水。 水费计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受益乡(镇)、村对农业用户的灌溉面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灌溉面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核定单位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将用水户应当交纳的水费数额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报

文档评论(0)

小教资源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