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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校區交通管理要點
9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制出入校區之車輛、維護教職員工生安全、保持校園之寧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校區、地下停車場、機車停車場及校園圍牆外停車區(以下簡稱本校校區)之所有停車空間,均應納入校方統籌管理,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校校區內汽、機、腳踏車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
第四條 本校汽機車停車場之種類,區分如下:
(一)地下停車場:係指運動場地下停車場。
(二)機車停車場:係指運動場地下機車停車場及經德大樓旁機車停車場。
(三)平面停車場:係指設置在各大樓及校園圍牆外之停車空間。
(四)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係指以藍色標線並繪製殘障標誌。第五條 本校停車位僅供停放使用,不負保管責任。
第六條 汽、機車使用人對於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造成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章 通行證
第七條 車輛進入校區時,應抽取票卡並依本校校區停車管理辦法計時收費。
第八條 機車通行證及感應扣,以本校教職員工生外並包含空中大學教職員工、本校之臨時人員、專任助理、兼任老師、校醫、退休之教職員工、合作社聘僱人員等,於辦理承租停車申請時發給。新申請時需檢附機車行照、駕照及申請表(申請表可由事務組網站下載)。機車通行證應張貼於機車車牌明顯處。未張貼本校機車通行證者,不得停放於校園內機車停車場。機車通行證破損、遺失、被竊、或車主異動時,可至事務組登記並繳交工本費50元後領取新機車通行證。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條 至本校參加活動之車輛,應抽取票卡後始得進入校區,進入校區之大型車輛不得任意迴轉,如需停放者應停放於指定之場所。
第十條 持有機車通行證者,應停放於指定之機車停車場。無通行證之機車不得進入本校機車停車場停放,如進入停放者,得逕予上鎖,超過四十八小時後,得移置至拖吊處保管,經公告六個月期滿後無人認領者視為廢棄車輛處置。
第十一條 事務組於每年進行一次廢棄腳踏車之清理工作,但清理前,至遲應於七日前逐車張貼通知,逾期未移動之腳踏車將予以拖吊集中保管六個月,期滿後,無人認領者,即視為廢棄腳踏車處理。
第十二條 本校因校區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變更或取消原設置之腳踏車停車位,並將原停放該處之腳踏車移至附近之腳踏車停車位或移置保管。除緊急情況外,應於七日前將
第十三條 停放於校區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務組得逕行移置於適當處所:
(一)未停放於腳踏車指定停車位者。
(二)腳踏車顯失騎乘功能者。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顯失騎乘功能:
1.無把手者。
2.無騎乘坐墊且外觀老舊者。
3.兩輪缺一者。
4.輪胎破損嚴重者。
5.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6.其他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三)為移置腳踏車,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
第十四條 腳踏車保管場應逐車編號詳為記錄保管車輛之移置地點、保管時間等事項。
第十五條 腳踏車所有人應遵守一般汽機車交通安全規則。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汽、機車進入本校校區而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者,由事務組執行上鎖取締之,每日於上午11時至11時30分,下午16時至16時30分,至事務組提出申請以派員開鎖。
(一)未辦理定期承租或抽取臨時票卡,汽、機車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或車格內者。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感應(票)卡者。
(三)其他經公告禁止之行為。
第十七條 事務組拖吊違規之腳踏車,應拍照存證,並應將拖吊地點及拖吊車輛於次日公告於事務組之校區交通資訊網頁。腳踏車所有人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者,即視為廢棄腳踏車,由事務組清除之。
第十八條 不服本要點之處置者,應以書面向本校校區交通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照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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