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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的起源和演变
通过购买他人债权而获利的活动与商业活动本身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的最初出现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巴比伦时代。保理业务方式便源于这种活动的长期演变。然而,现代国际保理的出现只能追朔到上世纪末叶。它最初由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而形成,本世纪60年代传入欧洲,与欧洲国家传统的银行贸易融资活动相结合得以迅猛发展。目前,它已成为世界上引入瞩目的具有综合服务内容的金融业务。
一、在美国的起源
早期的保理商具有商务代理的性质。直到上世纪末叶,在交通、通讯飞速发展之前,无论是制造商还是贸易商,在向国外销售商品时通常要雇佣商务代理。当时,这种代理人或称为保理商是以其委托人的名义出面销售货物和收取货款的。他们向委托人保证购货商到期付款并被委托人授权支付各种销售活动费用及转交货款时扣留佣金。
自十六世纪起,欧洲国家纷纷向国外拓展殖民地。他们在各自统占的殖民地建立商务代理,以助出口贸易。销售商对国外市场和客户的了解以及在进口国保留存货以备及时交货,对促进出口贸易十分重要。因而,欧洲各国的国外商务代理活动在这一时期得到较大的发展。
美国的兴起及其经济的急剧发展促使欧洲国家对美出口迅猛增长。许多大的保理公司在美国兴旺起来。用委托人托销的货物作抵押获得融资来代理其委托人进行销售活动并支付自己作为商务代理的佣金成为当时保理商的当然权利并形成惯例。此后,这种行为在美国的一些州中被保理商法所采纳。这一法规使保理商获权留置其委托人的货物,凭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这一时期,美国的保理商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市场销售、货物存储和批发、管理、收款、防范坏账和获取融资。
到了19世纪末叶,运输和通讯的发展使制造商与保理商之间的托销活动遭到削弱,货物愈来愈多地被直接发运给买主。但是,欧洲销售商在美国的批发销售活动仍然需要当地保理商提供市场推销服务、收款保证和融资。于是,现代国际保理便应运而生了。
在现代国际保理方式下,货物不再是发运给保理商请其代售,而是直接发运给进口商。销售商将赊销货物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作为债权所有者,保理商拥有了充分的收款的权利。他不再仅以货物抵押去寻求融资,同时自己也支付资金购买债权。原来保理商的商务代理性质便转化为现代保理商的性质。
尽管这时的保理商不再被要求去寻找货物买主,但仍必须了解买主的资信状况,从而对买主核准授信额度,以保证收款的安全。由于长期以来作为商务代理,保理商对当地市场和商人情况充分了解,这就为现代国际保理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早期保理商职能的转变最初是发生在一种不确定的法律背景下,现代国际保理引起的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到本世纪40年代,在纽约和新英格兰州已出现多起国际保理判例。这时保理商已能据以提供保理服务并获得一定的信任。根据这些判例,对债务人来讲,第三方获得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件及所附的债权人索偿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发票贴现或不通知债务人的隐蔽保理在当时还不能办理。后来,关于保理商向销售商融资的保理方式的需求出现了大幅度增长。许多州陆续出现了有关法规;无须通知债务人,只要货物被销售或被抵押,有关债权转让即为成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成立仍然依赖于书面转让文件或客户分类账上的标志。此外,某些州采纳了债权转让登记的规定。这种法律基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关于无形抵押包括债权抵押的完整性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远期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登记使之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建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法律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保理业务得以顺利经营。自从本世纪50年代美国大多数州采用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来,美国保理业务特别是“应收账款融资”(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ing)获得了急剧增长。到60年代初期、,美国的现代国际保理方式便传入了英国。
二、在英国的起源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里,银行早已习惯于根据体现在客户提交的发票副本上的贸易债权向客户融通资金。尽管有关文件格式多种多样,在许多情况下,表示在发票上的债权转让并不能给银行以足够的保障,以弥补债务人破产或第三方索偿的风险。为此月的,送交债务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格式的通知,对债权转让的完整性是必要的。除此以外;银行无疑地仍要依赖销售商的关于可获得的流动资金的证件来保障预付款的归还。
到了本世纪50年代初期,由于结算银行对这种业务没有什么兴趣,许多小的和几家大的金融公司在伦敦和其它一些英国的省城开办了贴现发票的业务,通过办理贴现发票业务,这些金融公司发现做债权融资比对生产商品的企业直接放款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于是,这种融资业务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得到迅速的发展。当时主要涉及的是纺织和家具行业的贸易活动。
贴现商在欧洲国家的实践中得到启示,从而形成了下述的业务方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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