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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常见错误 (一)估价报告书不完整 1.封面内容不完整(封面包括以下7项内容,否则存在错误) 2.目录不规范(如少项) 3.致委托方函内容不全 4.估价师声明缺少或其内容不全 如缺少参加实地勘察的注册房地产姓名、用签章代替签字
5.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假设设定错误 如依据委托人要求不对,不能确认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实地查看的状况保持一致,根据教材变动出题。 6.估价结果报告内容不全 7.估价技术报告内容不全、多项缺项计算 8.附件内容不全 9.抵押评估缺少变现能力分析或缺少风险分析 (二)估价报告书封面错误 封面中没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封面中“估价人”错误,应为房地产注册估价师,少估价师注册号 封面中应是“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而不是“估价作业期”。
(三)致委托方函内容的错误 1.致委托人函中缺估价对象的详细说明。 2.致委托人函中缺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以往考试,现在无,只有致函日期)。 3.致委托人函中缺估价对象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和抵押价值的说明(或者说给出了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但没有给出抵押价值)。 4.致委托人函中缺少估价目的。 5.致委托人函中没有说明价值时点。 6.致委托人函中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落款中缺公章等。 7.“目录应放在”“致估价委托人函”之后。
(四)估价结果报告可能存在的错误 “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14项内容: 1.“估价委托人”可能出现的错误缺少或表述不全 委托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个人委托的为个人姓名和住所以及身份证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可能出现的错误——表述不正确或不完整 估价机构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估价资质等级 3.“估价目的”可能出现的错误表述不准确
4.“估价对象概况”可能出现的错误: (1)估价对象概述缺失 (2)估价对象描述不清晰 1)土地权益方面 ①土地使用权人交代不清; ②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与划拨;集体所有与全民所有;长期用地与临时用地)交代不清; ③土地使用年限交代不清; ④土地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交代不清; ⑤土地使用权证交代不清; ⑥对共有产权或部分产权交代不清。
2)土地实物方面 ①土地“生熟”程度交代不清; ②土地价格类型(商业、工业或住宅用地及几类用地)交代不清; ③土地现实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交代不清; ④土地面积、形状等交代不清; ⑤土地的四至交代不清;
3)建筑物方面 ①房屋所有权证及权属交代不清(特别是抵押估价); ②房屋用途交代不清; ③建筑物结构交代不清; ④房屋建成年代交代不清; ⑤房屋状态交代不清楚(如在建工程的进度、期房、现房); ⑥房屋装修(主要是经营性房地产宾馆、酒店等)交代不清; ⑦房屋总高度、总层数及位于第几层等交代不清; ⑧不正常的层高与跨度、宽深比等交代不清; ⑨面积前后不符,分部之和不等于总面积。
5.“价值时点”可能存在的错误 (1)“估价时点”表述不正确或用语错误 (如表述为“估价时间”“估价时期”、“估价年月”等); (2)估价时点与报告中的时间数据不吻合 如:价值时点不在估价作业日期之内未说明价值时点的理由 (3)没有说明“价值时点的确定理由”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4)注意抵押和征收的价值时点的规定; 6.“价值类型”可能出现的错误 表述不规范、不全面、不正确。 要特别注意征收估价和抵押估价的价值定义。 7.“估价原则”可能出现的错误 (1)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或缺少某项原则或添加不必要的原则; (2)与估价目的不对应,如抵押估价缺少“谨慎”原则。非抵押,估价原则不必考虑谨慎原则。
8.“估价依据”可能出现的错误 如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又如估价依据中缺《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缺相关估价指导意见。 征收估价缺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注意依据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新法取代,不应作为估价依据。 抵押中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9.“估价方法”可能出现的错误(对此后面进行专题阐述) 10.“估价结果”可能出现的错误 (1)评估结果中没有说明币种,没有大写; (2)对外币表达的结果,没有写明折算成人民币的汇率; (3)缺少单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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