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 201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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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北京大学学生会 制度汇编 (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2011年4月 目录 TOC \o 1-2 \h \z \u 一、学生会章程 1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17 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条例 27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 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30 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1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0 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 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64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1 PAGE 2 一、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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