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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 2008.10.31. 劳动合同期限 假设2008年10月31日,公司决定不再与小王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 08.1.1 案例 * 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当地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3倍 注: 1、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按半年算。 2、高薪员工是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月工资的含义,《实施条例》有新的补充规定。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 《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讨论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 * 天津市新法规重点政策解读 *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几大亮点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已4年有余,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纷繁复杂,执行不一的现象,天津市第一次对如何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出台此规定,相信对能够统一和规范不少执行不一的问题,更加有力地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施行。 * 一、强调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链接】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律师解读】 此条规定明确用工之日的概念,是劳动者入职到单位工作受管理之日。增加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是为了约束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此规定执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加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 * 二、明确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应得工资。 【法条链接】 第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律师解读】 此规定出台之前,实践中对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莫衷一是。存在基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实得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标准等概念,此规定统一双倍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应得工资。应得工资指劳动者扣除社会保险费及各种税费之前的工资数额,如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 * 三、明确规定在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签订,用人单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法条链接】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律师解读】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后,实践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差异,部分区县认为双倍工资是针对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不应适用,部分区县认为只要是涉及签订劳动合同都应适用双倍工资的罚则。此规定解决了这种差异。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把控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 四、细化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法条链接】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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