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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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90 号 ) 发布日期: 2017-04-06 作者:信息员 来源:本站 点击量: 2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 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杨焕宁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 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 或 者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录 所 列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建 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 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 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 管理的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 设施所需 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应当 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 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和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合 并 出 具 报 告 或 者 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 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备案。 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建 设 项 目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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