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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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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第三条规定:会计核算与管理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 第五条规定: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第五条规定: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 3、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第一条规定:“归集表”的填报 *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 3.“明细表”的 “合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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