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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规范开头 招投标阶段 施工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5 招标控制价 6 投标报价 7 合同价款约定 工程计量 9 合同价款调整 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4 工程造价鉴定 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6 工程计价表格 合同价款调整 本章是新增章节,共15节59条,新增加55条,修改1条,保留3条。主要规定了14种情况下各种调整方法与规定。本章是新规范的亮点所在。 9.1 一般规定 9.2 法律法规变化 9.3 工程变更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6 工程量偏差 9.7 物价变化 9.8 暂估价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9.9 计日工 9.10 现场签证 9.11 不可抗力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3 误期赔偿 9.14 施工索赔 9.15 暂列金额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1 一 般 规 定 共 6 条 9.1.1新增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操作解读: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 9.1.2 新增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操作要领: 1.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 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权利。 GB 5050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1 一 般 规 定 共 6 条 9.1.3新增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操作要领: 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 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减权利。 9.1.4 新增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操作要领: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价款调整程序见——9 流程图 价款调整台账见——10调整台账 9.1.5 新增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 9.1.6 新增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月月清) 操作要领: 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调整价款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调整程序演示 GB 5050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2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共 2 条 9.2.1保留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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