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讲解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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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讲解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5年4月28日 * 主要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政策主要内容 * 政策出台背景 (一)“支付结汇制”制约企业自主安排资金需求 “支付结汇制”要求每一笔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真实性凭证后方可办理,强调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真实自用原则,遏制了投机资金通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流入境内后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造成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自主选择结汇时机,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引致外汇资本金汇率损失。 * 政策出台背景 (二)宏观经济环境适合政策出台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和跨境人民币替代效应的逐渐显现,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了抵御汇率风险和自由选择投资币种的自主意识和自身条件 (三)已经进行了近九个月的试点 * 政策主要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在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 政策主要内容 (二)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 政策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 政策主要内容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支范围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己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 政策主要内容 1、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2、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 政策主要内容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 政策主要内容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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