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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项.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第7项.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附件: 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 LOGO LOGO LOGO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税收优惠 政策指引(二) ——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长汀县地方税务局 *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 第1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第2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第3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第4项.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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