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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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算 政 策 房地产企业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之前取得的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预收款项,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谢谢!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讲课人:丛洁 * 汇 算 政 策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问题 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汇 算 政 策 2010年第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汇 算 政 策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条件,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汇 算 政 策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对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企业,统一参照《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确定。 汇 算 政 策 三、关于房地产企业将项目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如有充分证据能准确划分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将项目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需进行资本化,可按规定直接在税前扣除。 汇 算 政 策 四、关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已预提但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凭能够证明该项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配比原则,追补至该项费用所属期间按规定扣除。 汇 算 政 策 对企业已预提且实际发生,但未取得真实、合规凭据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真实、合规凭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汇 算 政 策 五、关于查补的营业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基数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查补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 汇 算 政 策 六、关于企业租用个人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问题 原政策:1、大地税函〔2011〕10号第五条: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所发生的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当凭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和租赁业发票,允许税前扣除租赁费用,其他个人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汇 算 政 策 2、2014年汇算会议纪要:纳税人承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所承租房屋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负担,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 汇 算 政 策 纳税人承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承租方负担租赁资产的修理费、油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大地税函〔2011〕10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汇 算 政 策 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问题 从2015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中,我局不再进行初审。 汇 算 政 策 八、关于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取消资格认定后执行问题 2015年,国务院陆续取消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等资格认定事项,但总局尚未对资格认定取消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明确。在总局未出台具体规定之前,对已取得上述资格认定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因认定取消未取得资格企业,暂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汇 算 政 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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