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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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8 掘进钻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支护方式等有关技术规定;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掘进钻眼工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开展工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岗位职责 第1条 进入工作地点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有危岩、悬矸时,要即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2条 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3条 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采用干打眼时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用品。 第4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掘进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 3、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4、工作面拒爆、残爆没有处理完毕时(处理瞎炮时除外)。 5、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时; 6、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煤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状态下,煤岩水排不出来,卡钎、煤炮频繁、底臌等严重冲击地压预兆时; 7、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切断电源,钻杆不要拔出,并向工区及矿调度室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 第5条 钻眼前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钻眼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顶板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6条 在上、下山及大断面巷道等条件下钻眼,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 第7条 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 第8条 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出现异常时,必须停钻处理;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9条 按时参加矿及工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第10条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11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和避灾撤离路线。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钻眼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空顶作业不及时支护的; (七)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八) 耙装、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 第13条 私自随意拆卸和敲砸钻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钻机各零部件是否齐全、紧固、不爱护设备或设备卫生差的,对其罚款50元/次,由于操作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14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巷道成型差、周边眼眼痕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5条 发现异常未立即停机检查处理的,对其罚款100元/次,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不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问题未当班处理,私自留给下一班并隐瞒问题,钻机带病运行,造成后果的对其罚款50~200元/次。 第17条 在残眼内打眼或干打眼未采取任何捕尘措施的,对其罚款500元/次。 掘进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爆破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规定;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爆破器材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使用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格执行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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