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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纳税人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控告、检举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然有权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畅通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积极实施主动维权。公布投诉电话,设置网络和实体投诉箱,受理、处理纳税人投诉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复核、复议、投诉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 * 第五章 纳税人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第五章 纳税人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纳税人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祝 生意兴隆! 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 07/16/96 * 07/16/96 * ## 第二章 发票及防伪税控事项 注意事项:纳税人本月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并办理发行手续后,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发票,必须在次月15日之前进行抄报税。 防伪税控用户如果发生防伪税控设备损坏,先到技术单位换领新的防伪税控设备,然后持技术单位开具的维修单和提供的损坏前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盘到办税大厅窗口进行数据导入,最后办理“防伪税控”重新发行手续。(如防伪税控设备被盗,首先到办税大厅审批同意。) * 第二章 发票及防伪税控事项 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第二章 发票及防伪税控事项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第二章 发票及防伪税控事项 P25 增值税扣税凭证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从2017年7月1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未有规定抵扣期限:《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两个认证平台 * 第二章 发票及防伪税控事项 财税[2012]15号关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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