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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合同中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与总分包的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共9篇)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 一、联合体的性质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 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1 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内容。在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中,有诸多事项并没有涉及,因此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联合体各成员并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成员的自愿组成的,从上述的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可以知道,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总包和分包的合同关系。但是,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联合体各成员间又必然存在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联合体各成员间进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担,联合体是不能维持长久的。这样无论对招标人还是联合体各成员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一旦这个风险被激发,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设将被迫停止。受损害最大的将是招标人。原因很简单:虽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当这种“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2 义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单独出资提供,必须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单以资证明。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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