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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术语/2008年第5期
创新与创造之异同
庄寿强
摘要:探讨了创新与创造概念之间的异同。认为创新与创造虽然都具有新颖性这一共性.,
但它们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即创新概念的外延比创造要小。从学术上讲,人们不应该误把创新等同于创造,更不应该不顾其原始含义,完全用创新去取代创造。
关键词:创造,创新,异同
创新(innovation)与创造(creation)是两个关系极为密切的名词,人们对这两个词虽然非常熟悉,但由于相关研究上的滞后,因而对其含义的理解及其概念的使用一直显现出某些偏差,从而经常将这两个词任意互换或者完全用创新来取代创造。现在的许多报刊和论文、专著中已基本不再提及“创造”一词,所见者大多用“创新”。因此,首先在学术上分清创新与创
造两个词的含义,从而在相关场合中尽量恰当地使用创新和创造这两个词,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创造与创新的共同点
创造的概念出现得很早,旧约全书中就已使用。《辞海》中对创造的解释是:“做出前所未有的
事情。”作者在25年的创造研究中深感这种解释是可取的。由于“前所未有”显然具有“新”的含义,再结合创造学的研究成果,作者认为创造的本
质特征是具有“新颖性”。新颖性常以“非重复”或
“第一”的形式表现出来。〔2一3〕
相比之下,创新的概念出现得较晚。创新一般
认为是由熊彼特(JosephA.Sehumpter)1912年在其
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以技术创新的形式
提出来的。熊彼特认为:“创新是指新技术、新发明
在生产中的首次应用,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
或供应函数,是在生产体系中引进一种生产要素和
生产条件的新组合。”熊彼特还认为,创新包括
五个方面的内容:引人新产品或提供产品的新质
量;采用新的主产方法(主要是工艺);开辟新市
场;获得新的供给来源(原料或半成品);实行新的
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创新不仅具有一定的新颖
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其市场上的价值性,即
创新的“成果效益”。中国的技术创新工程也是在
这样的含义下启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8
月《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中亦作出了这样的表述:“技术创新,是指企
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
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探讨与争鸣
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
值。’,后来,人们虽然把“创新”由技术创新推广
到了各个领域,出现了诸如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教
育创新等等,但是,人们仍旧默认其“成果效益”。
如:管理创新就应该能做到激励有关人员的工作活
力,体制创新也应能推动社会的发展,教育创新则
更应该有利于教育质量的真正提高等等。
创新与创造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相同的“新颖
性”即都具有“第一”或“非重复性”的本质,正因为
如此,人们在非学术活动或一般讲话中把创新与创
造混在一起使用才是可以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
图l创造概念对于创新概念的真包含关系
二创造与创新的差异
创新与创造虽然都具有“新颖性”,但是,从其
各自的含义来分析,创新与创造之间还是存在一定
的差异。
首先,创造不受“成果效益”所限。与熊彼特的
“创新”不同,创造只强调其“前所未有”的“新颖
性”,因此,创造既包括了成功的、能产生“成果效益”
的“前所未有的事情”,而且也包括那些数量更多的
因失败、失误、条件所限或其他各种原因而造成的难
以或一时难以产生“成果效益”的“前所未有”的事
情。比如,中国每年所授予的各类专利总数中,只有
大约10%一巧%能够打入市场,产生经济效益,从而
有可能成为“创新”。而余下85%一90%的成千上
万件国家专利发明,却因各种原因而不能或暂时不
能进人市场,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从而没有成果效
益,但它们无疑也都是创造的产物。由此可见,从创
新的“成果效益”来看,创新只能是创造中的一部分,
创造对于创新是真包含关系,如图l所示。
其次,由于创新必须具有“成果效益”,因此大
多是系统性的活动,它的完成,常常要依靠多人的
群体,而不是单个的创造者,这样,“创新”活动往
往是一个“系统工程”,即创新工程。比如一项技
术创新就至少包括新产品的构思、设计、发明、试
制、批量生产、打人市场并产生经济价值等系统化
的过程。这其中,新产品的构思、设计、发明等显然
不宜称为创新,但是,它们却明显地属于创造的范
畴。因此,创造既可以是系统性的创造(包括能产
生经济价值的创新和尚未产生经济价值的系统性
创造),也可以是系统中某一部分的单个创造(如
新产品的设计或发明,甚至是一个新的想法、点子
等),所以,创造的外延同样比创新大得多。
严格说来,我们可以讲某个人具有很强的创造
能力,但不宜随便说他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因为
仅仅依靠一个人的能力来完成从创造到具有成果
效益的系统性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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