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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摘要
摘 要
民事合同私法效力的判断标准伴随着民法的诞生而出现,各国对这一问题 的关注程度因法治理念的不同而各异。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天然浓重的司法权威 意识,似乎对此问题没有过多的关注,若说研究也只是近期司法改革中透出的 些许理论气息。大陆法系对此问题有着较丰富的理论成果。我国的民法理论受 大陆法系影响较深,关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发展过程与日本的理论发展进程有 着极大的相似性。日本民法中判断合同效力的四个阶段性理论体现了不同的价 值取向,反映出一个逐渐成熟的理论发展轨迹,其中关于法与令的区别对待, 合同效力的综合因素、合同履行不同阶段、强调市场价值以及公序良俗对合同 效力的影响等,对我国效力性强制规范理论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国关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理论研究近几年才作为一项课题,在学者们的努力 下,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于指导审判实务尚有一定程度的不足, 实践中对于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效力存在较多分歧。作为一个新课题,对 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概念的界定尤为重要。关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概念似乎是一 个因果倒置的关系,从逻辑上说,判定某一强制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是以否 认违反该强制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私法效力为前提的,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 精确界定效力性强制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将其从管理性规范中区分出来,而该区 分对于研究本课题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讨论效力性强制规范必然要对关系密切 的相关概念在相互的关系上作以研究,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具有一定 的重合性,若以纯粹管理性规范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对应概念,则二者的关 系就更加明朗了。社会公共利益是研究本课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将社会 公共利益定格为认定效力性强制规范的价值取向,而非具体的识别标准作为研 究的前提,才有可能对识别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标准作进一步的分析。如日本《民 法典》及《美国合同法重述》一样,没有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上作位阶上的区分, 因为该区分没有任何的理论基础,因而是错误的。综合各国理论及制度,均以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效力性强制规范标准的尺码,但由于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将本系价值取向的角色定为 评判标准,会导致在个案的判断中很难把握,极易出现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
摘要利益戕害私法自治的危险。由于公法的强制规范本身不具有评价民事法律行为
摘要
利益戕害私法自治的危险。由于公法的强制规范本身不具有评价民事法律行为 私法效力的功能,因此探讨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识别标准,要从私法中找出突破 口,从具有强制语境意思的法律规范中作以比较分析,是本课题研究的第一步。 合同阶段区分虽不是一个识别标准,但对于厘清判断过程中所遇到的外在因素 的困扰具有重要价值。效力性强制规范理论中出现的价值比例或利益衡量的二 元论观点,混淆了判断标准的质的唯一性原则,通过分析比较,将法律规范目 的实现与否作为判定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具体标准,才能真正协调私法自治与国 家干预的矛盾关系。比例原则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历史因素,对该原则的适用应 当是谨慎的,否则因其产生的法律风险后果将十分严重。当然,采用法律规范 目的实现的识别标准,并不排除在借助于字面解释或合同阶段区分等辅助性标 准对效力性强制规范识别的有益价值。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理论,关于效力性强 制规范的识别标准本身具有不可摆脱的历史性,作为识别标准一定随着私法自 治精神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关键词:强制规范公共利益识别标准
Ⅱ
Abstract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The mcasu血g standard ofprivate legal effectiveness ofcivil contract came into being when the civil law was made.The concerns with such problem are different in different states with different idea in ruling of law.In the countries in which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dominates,the strong natural judicious authority s黜is popular,so that this
problem is not concerned and only few researches WaS done in recent judicious reforming. In contrary,there are rich fruits as to such problem in the countries that contine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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